常見問題
- 本國雇主於第一次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或家庭幫傭前,應參加主管§機關或其委託非營利組織辦理之聘前講習,並於申請許可時檢附已參加講習之證明文件。
- 聘前講習自105年7月1日起實施,聘僱之外國人於當日(含)入境或接續聘僱之首次聘僱雇主(含變更雇主),均應先行完成聘僱前講習,方可核發聘僱或接續聘僱許可。
外籍移工在台灣工作,如果生病了怎麼辦?
帶去看醫生。
語言無法溝通怎麼辦?
菲律賓籍:英文可與醫生溝通
其他國籍:可使用翻譯或致電翻譯老師
- 雇主親帶或移工自行前往醫院或診所,可使用翻譯軟體或致電公司翻譯老師。
- 陪同看病並非在服務範圍內,需陪同看病,請洽會計部報價。
聘僱家庭看護工
得由與被看護者具有下列關係之一者,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始管理§監督地位之人參加。
- 配偶
- 直系血親
- 三等親內之旁系血親或一親等知姻親
- 祖父母與孫媳婦或祖父母與孫女婿
- 雇主為被看護者時,受其委託處理聘僱管理事務之人。
聘僱家庭幫傭
雇主無法參加聘前講習得由與被照顧者或具直系血親或一親姻親關係,且共同居住或代雇主對家庭看護工行始管理監督地位者參加。
因為家庭類移工並沒有強制投保勞工保險,依勞動契約規定,雇主應為其所聘僱的家庭類移工提供保額新臺幣30萬元以上的之意外保險;若雇主無法提供所聘僱的家庭類移工勞保或意外險,如發生意外,雇主須理賠應保險而未保險之相同金額。
因此,雇主要幫家庭移工投保意外險。
- 外籍勞工聘期屆滿前,如果沒有繼續留臺工作意願,依現行規定於期滿前協助外籍勞工安排返國事宜。
- 外籍勞工聘期屆滿前,如果有繼續留臺工作意願,雇主應於聘期屆滿前 2 至 4 個月內,備齊申請書及規定文件至勞 動部辦理期滿轉換。另須注意外籍勞工在臺工作累計期間不得超過 12 年或家庭看護工在經勞動部同意延長工作期 間不得超過 14 年。
勞動部說明,外籍勞工的住宿地址變更後,雇主要在7日內以書面通知外籍勞工工作所在地及住宿地點之縣市政府勞工局;並向變更後所在地之縣市移民署服務站辦理變更登記。雇主如果未辦理,會處以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的罰鍰,並廢止部分或全部的招募及聘僱許可;移民署則是會對外籍勞工處以新臺幣2千元以上1萬元以下的罰鍰。
勞動部表示,服務費是為辦理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外勞去醫院看病不是所謂的就業服務業務,因此其所需的交通費應由外勞自行負擔;但雙方應講清楚,以免被投訴超收費用。
「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收費項目與金額標準」第2條規定,服務費為辦理經中央主管機關依就服法第35條第1項第4款指定之就業服務事項所需之費用,包含接送外國人所需之交通費用。
勞動部進一步表示,仲介每月向外勞收取1,800元至1,500元不等的服務費,其所包含的交通費是指外勞初入境與期滿或中止勞動契約離境,也就是第1次來台與最後離台,往返機場到工作所在地其交通費,另轉換雇主時的交通費亦包含在內;若是去醫院的交通費或是返鄉度假的交通費等不屬於就業服務事項的業務,外勞需自行負擔交通費。
是指外勞於聘僱許可或展延聘僱許可期限屆滿前離境,雇主可提出申請遞補,所遞補外勞之聘僱許可期限以補滿前外勞之三年的總聘僱許可期長為限。
(1) 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離境或死亡(6個月內申請)
(2) 於入出國機場或收容單位發生行蹤不明(6個月內申請)
(3) 外國人(包括機構看護工、漁工、製造業工、家庭幫傭與營造工等所有業別)因不可歸責於雇主之原因出國、死亡或發生行蹤不明情事依規定通知入出國管理機關及警察機關滿6個月仍未查獲,雇主可向勞委會申請遞補。另家庭看護工在雇主處行蹤不明則等待期滿3個月仍未查獲,可申請遞補。(就業服務法第58條)
(4) 原雇主與外國人合意轉換雇主或工作(轉換理由勾選7.其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