製造業外籍勞工
製造業外勞3K五級制
- 申請外勞之工廠必需屬異常溫度作業、粉塵作業、有毒氣體作業、有機溶劑作業、化學處理、非自動化作業及其他特定製程之行業,並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或自由貿易港區管理機關認定符合特定製程行業別者,才可申請外勞。
- 初次招募外勞人數及所聘僱外勞總人數的比例改成5級制為10%、15%、20%、25%、35%,若是在自由貿易港區則是40%。
實施增額進用比率機制
外勞增額 近用比率(%) | 就業費增加額數 (增額每人/每月/元) | 增額後每人每月應繳就業安定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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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K 製造業 | 高科技產業 | ||
1%~5% | 3,000 | 5,000 | 5,400 |
6%~10% | 5,000 | 7,000 | 7,400 |
11%~15% | 7,000 | 9,000 | 9,400 |
註1.
引進Extra案外勞後,且納入定期查核對象,查核比率始提高(現行定期查核違規案件,無法以Extra案處理,不得超額進用後直接轉Extra案)
註2.
不得申請變更案別,以一案一求才為主(例如增額11%~15%就安費為$9,000元,不得變更為$5,000元或3K案)
註3.
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上限不得高於40%。
國內新資投資案
1. 國內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限制
(a) 投資金額項目:土地、廠房、機器設備及營運資金,且其中廠房及機器設備之投資金額應達1/2,並經會計師簽證。
(b) 投資金額認列期間:101年1月1日至103年12月31日。
2. 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3年免增額外勞比例附加就業安定費)
3. 申請認定期間:102年3月13日至103年12月31日。
4. 核配比率
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3K5級比例+Extra比例)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3年免繳增額就安費
5%
適用條件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文件。
10%
適用條件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投資金額符合規定:
- 限制:非傳統之製造業(高科技):5億元以上投資金額(廠房與設備投資金額>=2.5億)。
- 傳統製造業:1億元以上投資金額(廠房與設備投資金額>=5仟萬)。
10%
適用條件
預估工廠設立登記證明核發日起,一年內聘僱國內勞工人數達100人以上。
台商新增投資案
1.臺商新增投資案認定資格,需符合赴海外投資達2年,且具有臺商資格之一者:
(1) 投資金額:
A. 高科技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5億元(含土地、廠房、設備及營運資金,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2.5億元)。
B. 其他產業投資金額達新臺幣1億元(其中,機器設備加上廠房設備須達0.5億元)。
(2) 就業人數:預估1年內創造本國勞工就業人數達100人。
2.向工業局申請認定,且以1次為限。(3年+2年免增額外勞比例附加就業安定費)
3. 申請認定期間:
(1) 臺商資格認定:101年11月22日至103年12月31日。
(2) 投資案認定(核配外勞比率):以工業局核發臺商資格認定函之日起3年內完成投資,並取得新的工廠登記證明文件之新設立廠場。
(「新設立廠場」所指為全新工廠登記證、全新機器設備、全新勞保證號)
4. 核配比率:
3K五級制核配比率+附加就業安定費數額提高外勞核配比率。但核配比率上限未達40%者,得以附加就業安定費7,000/人,申請至40%。
增加外勞配額比率(%),3+2年免繳增額就安費
1. 經濟部核准或。
2. 認定赴海外地區投資達二年以上者。
3. 符合新增投資案資格(新設場廠與投資金額規定)。
新設立廠場,取得工廠登記證明,投資金額符合規定:
20%
適用條件
(1) 自有品牌國際行銷最近二年海外出貨占產量百分之五十以上。
(2) 國際供應鏈最近一年重要環節前五大供應商或國際市場占有率達百分之十以上。
(3) 屬高附加價值產品及關鍵零組件相關產業。
15%
適用條件
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新設立研發中心或企業營運總部。
外籍營造工申請資格
1.
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者: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認定之民間機構投資重大經建工程(以下簡稱民間計畫工程),其計畫工程總經費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計畫期程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2.
由與民間機構訂有書面契約之個別工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符合前款之民間計畫工程,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且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3.
由與政府機關訂有書面契約之得標業者擔任雇主者:承建屬政府機關或公營事業機構發包興建之重要建設工程(以下簡稱政府計畫工程),其計畫或方案總經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定達新臺幣一百億元以上,且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應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達一年六個月以上。
外籍營造工人數核配比例
1. 民間計畫工程
(1) 依專案核定計畫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由民間機構擔任雇主,其個別營造工程契約總金額未達新臺幣十億元以上,契約工程期限未達一年六個月以上者,不予列計。
(2) 民間計畫工程未簽訂個該營造工程契約書者,應由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依該計畫工程認定營造工程金額,工期則依該計畫工程之興建期程認定之。
2. 政府計畫工程
依專案核定工程之各該營造工程契約書所載之工程金額及工期,按工程經費法人力需求模式計算所得人數百分之二十為聘僱外籍營造工之上限。但各該營造工程經依附表一分級指標及公式計算總分達八十分以上者,核配外國人之比例得依其總分乘以千分之四核配之。
廠勞/營造外籍監護工 (雇主需支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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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薪資 | $25,250元 |
健保費 | $1,238元 |
勞保費(職災) | $1,856元 |
就業安定費 | $2,000元 |
基本負擔 | $30,344元 |
加班費 |
$105.21元/時*1.34 $105.21元/時*1.67 |
※111年1月1日起產業類外勞基本薪資調至$25,250元。
廠勞/營造工(外勞須負擔)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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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保費 | $392元 |
勞保費 | $530元 |
體檢費 | $2,000元 ~ $3,500元 (依照醫院規定收費) |
居留證規費 | 3年 $3,000元 |
服務費 | 第一年每月$1,800元、第二年每月$1,700元、第三年每月$1,500元(年度依外國人當次入國後在臺工作累計期間,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屆滿出國後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每月1500元。) |
護照 | 護照延期費,護照換發費,遺失補發費用,規費依各國辦事處時價辦理, 印尼辦理換發護照費用$1,100元 ~ $2,500元,依地區不同費用不同。 |
回程機票費 |
每人約$8,700元 ~ $10,000元 離境1次單程機票, 依時價將不同計費依國籍不同會有規定由雇主支付三年滿期機票 |
重入境機票費 | 約$14,000元 ~ $18,000元(來回) |
重入境接機費 | 接送機費用單程$800元,來、回$2,000元,偏遠地方另外計算車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