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家裡的成員不幸成為失能者,而家裡又沒有人可以專職成為專業照顧員時,外籍看護工就是我們不錯的選擇,究竟申請外籍看護工卻不知道怎麼開始呢?
這篇文章協助您整理了7大步驟及注意事項,讓你步步到位申請外籍看護工非難事!
!另外提醒正要成為外籍看護工雇主的您,您必需先理解外籍看護僅可以幫忙分攤照顧的責任,但並非就可以一次解決煩惱。一定要充份的與照顧與被照顧者溝通,才能達到完美的協調。
一、申請資格
- 被照護人之直系血親或配偶,如祖父母、父母、子女、孫子女
- 被照護人之三等親以內旁系血親,如兄弟、叔姪等
- 被照護人之二親等以內之姻親,如婆媳、翁婿、祖父母與孫媳婦(女婿)等
- 申請人與被照護人無親屬關係,被照護人在台無親屬,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
- 申請人台華無親屬,而以本人為被照護人,且未居住於安養護機構或榮民之家。以本項資格申請者,申請人需事前委任一代理人,處理申請人因不可抗力因素無法履行就業服務法規規範之外國人管理義務時,其後續外國人之聘僱與管理等相關事宜。
二、申請條件
◉被看護人經醫療機構以團隊方式作專業評估認定
- 被看護者未滿80歲有全日照護需要。
- 被看護者滿80歲以上未滿85歲,有嚴重依賴照護需要或全日照護需求。
- 被看護者滿85歲以上,有輕度以上依賴照護需要者。
◉被看護人持有經社會福利主管機關核發之身心障礙手冊或證明,屬特定身心障礙重度等級項目之一者,其項目如下:
平衡機能障礙
智能障礙
植物人
失智症
自閉症
染色體異常
先天代謝異常
其他先天缺陷
精神病
肢體障礙(限運動神經元或巴金森氏症等二類疾病)
罕見疾病(限運動神經元疾病)
多重障礙(至少具有前十一項身心障礙項目之一)
◉提供巴氏量表
如何取得巴氏量表? 沒有巴氏量表能申請嗎?
需由合格醫院的醫生,為受看護者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主要是針對自主生活能力來評估;也可請長照管理中心協助,為不便出門的受看護者在宅鑑定。其中有一點要注意,巴氏量表的開立醫院必須是衛生福利部核可的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看護工作之專業評估被看護者醫療機構,符合條件的醫院名單可以查詢衛生福利部公告,另外,巴氏量表總共分成三個部分,一定要確認醫院都有開立喔!
同1位受照顧者可以申請2名看護嗎?
可以的,只要申請者具備以下條件之一即可得聘僱2名外籍家庭看護工。
- 被照顧者為植物人。
- 巴氏量表評分為0分
三、申請資料準備
- 申請人身份證影本。
- 被看護人身份證影本。(申請人及被看護人不需要在同戶籍)
- 被看護人病症暨失能診斷書影本或身心障礙手冊影本(國內承接皆需正本)。
四、申請流程
◉被照護人到醫院進行評估
被看護者自行至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衛生局長照科)長期照顧管理中心評估
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開立符合全攤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者。
◉優先媒合本國籍照服員
媒合國內照顧服務資源及媒合本國籍照顧服務員,以協助家庭解決親屬照顧需求。外籍看護工申審受理方式共五類(A、B、F、G、H)。
A.至醫院開立「病症暨失能診斷證明書暨巴氏量表」
- 被看護者可至「申請聘僱外國人從事家庭工作之專業評估醫療機構」進行身體診斷評估,並由醫院協助填寫傳遞單,完成整份評估表由醫院協助填寫傳遞單,完整整份評估表由醫院掛號郵寄至臺北市政府衛生局(傳遞單上請確實填寫可聯絡到您的電話)。
- 申請人實際居住地址填寫正確,以利求才登記表送達。
- 被看護者所填現居地址,將作為各縣市衛生局之受理案件依據,請務必詳實 填寫,以利醫療機構將整份評估表郵寄至正確受理縣市單位避免耽誤您寶貴時間。
B.持特定身心障礙證明(手冊) (等級需達重度以上及符合特定障礙類別)
F.被看護者現為80歲以上,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嚴重依賴或全日照護需要且目前外勞尚未轉出或離境者
免再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之適用情形為重新招募,依規定係指家庭外籍看護工聘僱期間屆滿或預定出國前4個月內,其家庭外籍看護工尚未出國或轉出時提出,請逕洽臺北市政府衛生局提出申請。
G.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為腦性麻痺明顯生活功能不良、脊髓損傷致明顯生活功能受損或截肢併明顯生活功能受損者。
H.被看護者曾經醫療機構專業評估認定有全日照護需要,且由醫療開立符合全攤無法自行下床、需24小時使用呼吸器或維生設備、植物人相關證明者。
◉若無法順利媒合人選,請向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進行求才登記,並頒定聘傭許可函
申請者可至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申請,線上申辦約需7天,紙本約需12個工作天,不含郵寄時間,申請後如經核准,將由其主動寄發公文,若未收到公文者,請逕洽(02)8995-6000。
本表應備文件須為A4尺寸,表格內容若有塗改,請加蓋雇主印章;簽名處請雇主親簽。
◉直接聘傭或委由仲介進行聘僱(可從國外引進或國內承接)
- 國內承接:
已經在台灣工作的看護前合約期滿,即可經由仲介簽訂契約,耗時較短,適合需求緊急的雇主,但國內承接聘用的傭工在新雇主家的工作時間為法定許可的3年減去傭工在前舊雇主家已用去的時間。 - 國外引進:
雇主依仲介公司提供的外傭資料進行挑選,引進過程及決定看護人選程序較複雜,所需的時間也較長,但是外傭來台後可完整做滿三年約。
五、找人力仲介代辦,需要注意什麼?
◉使用「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系統」確保仲介公司品質
民眾可從該「私立就業服務機構查詢系統」中,查詢仲介公司的「仲介外籍勞工人數」、「違規處分記錄」及歷年「評鑑結果」,方便民眾得知仲介公司所處縣市、引進外勞類別及人數等資料。
◉詳列聘雇外籍看護的需求與標準
自 93 年開始,勞動部每年針對仲介公司的品質管理、違規處分、顧客服務等項目進行評鑑,評鑑結果分為A、B、C三級。雇主可由勞動部勞動力發展署網站(http://www.wda.gov.tw)查看仲介公司評鑑結果,除評鑑成績、等級之外,還可以知道仲介公司引進外勞的類別、人數、外勞行蹤不明率、是否受停業處分及重大違法行為等資訊。惟評鑑成績僅供參考,實際直接接觸及洽談結果才是選擇的重點。
◉仲介能幫我服務的範圍有甚麼?
- 接受雇主委任辦理聘僱外國人之招募、引進、接續聘僱及申請求才證 明、招募許可、聘僱許可、展延聘僱許可、遞補、轉換雇主、轉換工 作、變更聘僱許可事項、通知外國人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之核備。
- 接受雇主或外國人委任辦理在中華民國境內工作外國人之生活照顧服 務、安排入出國、安排接受健康檢查、健康檢查結果函報衛生主管機關、諮詢、輔導及翻譯。
◉仲介的收費項目和多少有規定嗎?
仲介公司得向雇主收取費用之項目及金額如下:
一、登記費及介紹費:
(一)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在平均薪資以下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 過其第一個月薪資。
(二) 招募之員工第一個月薪資逾平均薪資者,合計每一員工不得超過其 四個月薪資。
二、服務費:每一員工每年不得超過新臺幣二千元。 仲介公司得向外勞收取之費用如下: 仲介公司得向外勞收取服務費,其金額為第 1 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 1,800 元,第 2 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 1,700 元,第 3 年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 1,500 元。但曾受聘僱工作二年以上,因聘僱關係終止或聘僱許可期間屆滿出國後 再入國工作,並受聘僱於同一雇主之外國人,每月不得超過新臺幣 1,500 元。
◉聘僱外籍護工,每個月需要支付什麼費用?
雇主基本支付為以下
基本薪資 | $20,000 |
健保費 | $1,238 |
就安費 | $2,000 |
職災 | $45 |
基本負擔 | $23,283 |
加班費(4天) | $2,668 |
加班費(5天) | $3,335 |
每月費用加總 | $25,951 |
備註 : 外勞工作期滿之返鄉機票,原則上由雇主負擔;惟契約載明另行約定者,則依其約定。
七、注意事項
- 不能隨便扣留外勞護照或居留證
- 不能代扣薪資
- 外勞不能兼職
- 外勞看護和女傭不一樣
- 外勞工作地點不能隨意更換
- 不能將外勞私下轉給別人用
- 被照顧者去世後,必須要協助轉出
八、其他相關建議
- 要懂得適時關心外藉照顧者的身心狀況,擁有良好的雇傭關係可以省去許多的麻煩,或是找人替補。
- 為了避免外藉照顧者自行逃跑,必須慎選仲介公司,契約要擬好關於外藉照顧者逃跑後,後續的處理方式,以及多久會有新看護替補上,還有費用賠償的問題等。
- 目前政府規定外藉照顧者在台工作時間為14年。3年期滿,若品性工作優良,則經雇主及仲介公司推薦保證,即可於返國後簽訂新聘雇契約,再來台服務3年。